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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上“葛优躺”,交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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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7 23:4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26日,南宁交警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民族大道双拥路口附近,一男子“躺”在电动自行车上骑行,双手离把,摇摇晃晃,看似悠然自得,实则十分危险,并附图片和视频线索。

“葛优躺”用错了地方!安全为大,必须查他!南宁交警七大队以车找人,很快查询并联系到车主卢某,通知其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经询问,卢某承认自己就是“躺”骑电动自行车的人,当天刚从工地下班,骑行途中感到累了,就躺靠在车上,双手抱头作“枕”,借机“休息一会”。

民警对卢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他此举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卢某表示认识到错误,再也不“躺着”开车了!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属于非机动车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和下列规定:(一)未满16周岁不得驾驶;(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通行宽度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不得超过1.5米;(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四)不得逆向行驶;(五)不得酒后驾驶;(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严禁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由其他车辆牵引;(八)驾驶时不得双手离车把或者手中持物;(九)驾驶时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十)在转弯时,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十一)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被搭载人应当正向骑坐,不得侧向骑坐;(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十三)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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