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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6月8日凌晨3时许,南宁交警七大队民警在竹溪大道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小汽车的违法行为。经检测,驾驶人陈浩呼气酒精含量为67mg/100ml。进一步核查发现,陈浩于去年9月14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如今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陈浩将被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一时爽,肇事悔终身。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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